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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聚焦租赁房立法 乱在哪里? 治在何方?

辽宁法制报  2012-03-28 09:00

[摘要]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建议制定《租房法》,规范租房业,保障房屋租客的利益。他认为,未来不管对“使用租赁”还是“收益租赁”,也就是说不管是居住,还是经营,其涉及范围可以说面广量大。规范租房,对于保障租房者、业主的利益,稳定经营秩序,建设和谐社会,都至关重要。

通过庭审调查,办案法官掌握了这起租赁纠纷的来龙去脉。被告是一家国有企业,在本溪满族自治县有一处300平方米的门市房,2010年初,被告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将门市房租给了葛震,租期为4年。葛震接手后,花了36万元把这处门市房进行了一番装修,开了一家酒店。2011年初,酒店用房的产权单位因企业转制,这处门市房被另一家企业并购,遂要求葛震给腾房。

葛震很委屈,他说:“这处房屋租给我的期限为4年,而现在才两年,他们就把房屋转手了。就因为房子的事,我的酒店被迫停业,这事属合同违约行为,至少应赔偿酒店装修的经济损失。”而产权单位却有另一番说法,导致这处房屋租期未到就终止租赁合同的原因,是企业转制,不是恶意违约,不接受葛震关于赔偿装修款的要求。

面对双方的争议,办案法官对双方的这份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双方当时签订的这份合同只约定了租金和租期,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是一个不规范、不完善的租赁协议,这场争议的发生源于租赁合同存在的缺陷。”

办案法官说服被告:“尽管这处房屋转手出让他人,不是主观恶意违约,但毕竟未按合同约定让原告租赁到期,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又说服原告:“被告房屋产权的转让,是因为企业转制,而不是主观故意,尽管酒店装修花费了36万元钱,但毕竟已经经营了两年,不应让被告全额赔付这笔装修款。”在法官的劝说下,最终以被告方赔付葛震50%的装修款,双方握手言和。

“模糊”合同带来后患

今年2月初,家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的刘明(化名)把租他家房子的张朋(化名)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是向张朋索要拖欠他的4.2万元房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小市法庭受理了此案后发现,被告张朋在答辩中称,他并不欠原告刘明的房租款。本来一件很简单的经济纠纷,却引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答案,这让办案法官感到莫名其妙,难道原、被告中有一方在说谎?接下来,通过庭审调查,办案法官才恍然大悟,原来这都是那份“模糊”的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

2010年3月初,张朋把刘明的一处100余平方米的门市房租下来,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租金每年4.2万元,租期3年,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张朋就向刘明交付了4.2万元的房租,并用这处门市房开了一家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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