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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胜:土地大限 必须处理好鸡蛋和篮子的关系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09-04-23 10:24

一,“囤地谋利”一去不返,终结资本游戏时代来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各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发布,表明房地产业迎来了宏观调控以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关口。一旦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始执行,一些以长期囤积土地为获利方式的地产企业可能遭遇较大的税负压力,且囤地或捂盘时间越长,税负压力越大,而这可能导致开发商“囤地谋利”的做法难以为继。

所谓土地增值税,即开发商要为持有土地阶段的地价增值部分交税。按照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为累进制,增值部分占成本支出在50%以下、50%至100%、100%至200%、200%以上四种情况下,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而此前,各地因成本确定困难等原因,多采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做法。

清算土地增值税给开发商带来的变数是因为拿地时间不同,成本不同,导致的税款额度不同。拿地时间较早的项目因差额巨大将支付巨额增值税成本,且拿地越早、捂地时间越长税费越高,一旦严格征收,房地产公司的净利润多数会降低。

一旦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始执行,一些以长期囤积土地为获利方式的地产企业因为持有土地时间较长,差价较大,可能遭遇较大的税负压力,且囤地或捂盘时间越长,税负压力越大。正因为市场此前已经意识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开发商影响重大,该税种遇到了较多阻力,比如开发商故意余留尾盘,以规避清算等,并最终导致绝大部分地区以预征代替清算。

根据国税总局《通知》精神,多种情况被列入强行清算之列,包括:已转让物业占比在85%以上;销售占比不足85%,但剩余物业已经出租或自用;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等。

专土地增值税类似于“物业税”,的益处之一是触动开发商将囤积在手中的土地变成市场供给。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开发商的影响有轻有重,企业此前如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做了充分的计提,对企业账面利润的影响也很有限。一方面,计提资金可以确保开发商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有充分的资金准备;另一方面,当计提金额计入成本扣除项后,土地增值税征收基数,即增值额就相应减少。

此外,《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将物业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标志着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根据持有性物业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以长期经营持有性物业为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可能受到投资者青睐。

消费者可能会担心,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可能转嫁到房价上,并造成房价进一步上涨,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房价走势更多由供求决定,没有需求方认可的“房价上涨”不可能在市场上成为主流。可以明确的是,宏观调控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房地产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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