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预收的物业费怎么办?档案资料交给谁?
案例一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小区物业预收的物业费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8日,某小区的业主吕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内容。2017年5月28日吕某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43元。2017年9月1日该物业公司撤出某小区,停止服务。吕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17年度物业费有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吕某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案例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物业档案和资料交给谁
基本案情
沈阳某物业公司从2006年开始一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2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2017年1月19日,业委会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解聘告知函,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1月20日进行属地产权建筑、设施、物品及相关档案资料的交接,要求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准备,并于交接完毕后3日内撤出园区。同年2月15日,物业公司函复业委会称,业委会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召开会议程序违法,作出的决议无效,不同意解除合同撤出园区。后该业委会就该小区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聘了另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后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法院裁判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自认业主与其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尚在其处,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终止后有关后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前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便于园区管理,物业公司应依据其保管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委会提供园区内业主姓名及对应的住房信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该小区业主名单及相对应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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