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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要“复活”?证书或由协会监制发放!你怎么看?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建造云...  2019-06-02 10:38

[摘要] 房天下6月2日讯:近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发布《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意见稿。

近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发布《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意见稿。

1

任职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监理单位聘任和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解读:“总监”不是统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将该项资格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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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监理工程师  deputy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员  supervision assistant

由监理单位聘任,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监理工作的人员。

4.1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经业务培训和岗位评价合格,由监理单位聘任上岗,并颁发岗位证书。

注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业务培训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通过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培训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制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岗位评价、任命由聘任单位自行组织,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制,聘任单位盖章,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备案。

(解读:部门自设的水利监理证书(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的资格证书),难道要再度启用?)
去年,也曾有“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内部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流传,至今一直没有下文。监理行业改革,任重而道远。

新变化一:增加二级监理工程师

关于二级监理工程师的传闻已久,但并未得到官方公告,直到2018年12月,山东省住建厅一则公告从侧面印证了“二级监理工程师”或将落地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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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山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启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及钢印用于办理用印部门规定权限内的相关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主要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明年即将新增的二级造价师与二级监理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事项、部级审批证书有关由省和各设区市办理的事项。

新变化二:住建部修改《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监理要求被删除!多地明确: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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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款第七项。

编者注:第四条款第七项原内容为“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是本办法中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看点,该项被删除,“监理”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将第四条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监理行业的改革,徐徐拉开大幕!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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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提出,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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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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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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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附:

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改革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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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长王早生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同时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30周年。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建设监理制度在30年的实践中,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一百万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功不可没。工程监理制度发展“而立”之年,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回顾总结工程监理制度发展历程。更有必要直面问题,深化改革,砥砺前行,促进新时代工程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梦作出监理人的贡献。

一、追根溯源,探寻工程监理制度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工程监理制度应运而生

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为经济社会注入了强劲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筑市场国际化,倒逼我们改变计划经济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促使建设工程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的工程监理制度,成为我国改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融入国际工程咨询行业的必由之路。

1987年建设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按照世界银行要求,在我国首次采用了(咨询)工程师管理模式,成功地控制了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工期,使(咨询)工程师管理模式逐步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了解和认同。(咨询)工程师管理模式在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中的成功实践孕育了工程监理制度的诞生。

1988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正式建立。

(二)工程监理制度强制推行,法律地位得到确立

1988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八市和公路与水电行业试点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89年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明确,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两个层面,后者即为当今工程监理的基本要求。1995年,建设部与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服务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99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此确立。

国务院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夯实了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部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等文件,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改革发展。

面对建设工程监理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市场的新需求,工程监理企业开始拓展服务领域,从纵向和横向延伸业务范围,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咨询服务水平。

(三)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都昭示着国家对工程监理的重视,给监理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机遇。

工程建设向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动力,质量是基础,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几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接连发文,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试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要求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的期望和信任,对工程监理在质量控制中作用的肯定以及对行业创新发展的支持。

二、努力探索解决影响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工程监理行业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我国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形成了全面联动的区域发展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信息建模(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均为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但在发展机遇面前,工程监理行业同时面临以下问题、困难和挑战:

(一)某些项目监理履职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

某些项目上的监理人员未到岗,未履职尽责,监理形同虚设。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广大监理人要积极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直面质疑,重塑信任。否则,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影响极坏。有些监理企业抱怨是因为恶性竞争导致价格低,要维持成本只能成为橡皮图章。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出问题,不会因为监理价格低而降低对监理履职的要求。如果触犯法律,势必追责。

(二)社会上存在对监理缺乏信任导致的“监理无用论”

由于在某些项目中监理未能履职尽责,社会和业主不满意,有一种观点就认为监理无用,甚至可以取消。中央精神对于改革的要求是“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是如此,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监理“形同虚设”的问题要解决,恶性竞争的行为要遏止,广大监理人要用自己的努力来重塑形象,赢得社会和业主的信任。“监理无用论”的观点无疑是片面的、错误的,甚至是有害的。在当前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监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近年来,中央多次发文要求落实工程监理制,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足见国家对监理的重视和期望。

(三)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缺失是工程监理行业饱受诟病的一个老问题,而这个问题通常与行业的恶性竞争交织存在。一些企业为赢得项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为节省开支又不按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和配备设备,不能满足业主对监理服务的要求。一些不良监理企业和人员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以谋取非法利益等不诚信行为也严重损害工程监理行业信誉,使得社会、业主对监理失去信心。不合理低价与劣质服务相伴而生,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业主的利益,也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

(四)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监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理队伍应由业务能力强、专业配套齐全、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员组成。但不少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尚有差距,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技术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有领导能力、具有高素质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是人才难得。人员素质不高、技术装备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这些都成为影响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瓶颈。

(五)法规与标准有待完善

由于工程监理涉及的行业众多、专业性强,工程监理标准建设严重滞后于实际需要,缺乏专业性强、可操作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职责缺乏清晰的认识,尤其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出现争议。因此,法规与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和明确。

三、迎接挑战,展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快速城镇化和大规模建设时期,同时,建设工程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质量安全事故每年都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因此,质量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广大监理人要不忘初心,时刻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放在位,不辜负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要坚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动摇,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监理的期待。同时,高质量发展必须保证投资高效益,监理企业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力军,必将大有作为。

(一)创新工程管理机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合同授予的权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提升监理工作水平。加强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与指导,促使企业合理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为强化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转移监理职业责任风险,应当建立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险制度,并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险条款。

(二)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优质服务赢得信任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部分监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的社会声誉。破解这一顽疾的关键是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信任。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职,才能优质优价、良性循环,进而做强做大。

2011年,上海市为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要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这对保障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各方不能只要求降低监理费用,监理企业也不能一味低价竞争,否则就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淖,既影响自身利益,又损害业主利益。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地方、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探索制定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意识,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提高工程监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培养人才,打造学习型组织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目前,监理企业普遍存在高端人才匮乏、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我们应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加强学习,打造学习型组织,进一步提升监理企业的能力和素质。

监理企业要充分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并为人才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平台,有计划地引进人才,培养骨干队伍。监理企业还要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习和研发科学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并在实践中逐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企业只有不断培养人才,强化学习,打造学习型组织,才能永葆企业活力,实现向人才要效益的目标。

(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激发行业创新发展动力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模式,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方向。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在做好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 为业主提供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包括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企业整体能力和水平,淘汰落后企业,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五)鼓励监理企业拓展政府监管部门购买现场监督检查等专项服务

监理工作的实质是监督管理,监理企业的优势也在于此。因此,监理企业应积极拓展监理业务范围,代表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等专项服务,即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六)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工程监理法制化、标准化建设

针对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要求,通过完善法规以及进一步细化工程监理标准等工作,推进工程监理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于地方保护、行业壁垒、恶意压价等问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制定标准化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各方的行为,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监理市场。

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细化完善,要按行业、专业制定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从而细化工程监理相关工作,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行业协会和企业是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主体,要编制规划,确定计划,积极推进,奋起直追,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共同推进工程监理标准化建设。

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为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努力!我们要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望,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为实现中国梦作出工程监理人的新贡献!

-----转自《建筑》2018年第19期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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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中水协科技函〔2019〕7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由我会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会员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登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团体标准”栏目,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平台”(网址://ttb.cweun.org,用户名和密码与会员系统一致),在左侧“在编标准征求意见反馈”栏目中反馈意见。

非会员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wd@cweun.org、010-63463789,回函请务必写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联 系 人:杨清风、王丹

电    话:010-63462810  63467659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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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安排,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专业知识 。

—专业技能。

—岗位条件。

—评价和考核。

—附录A 监理人员岗位聘任公示表。

—附录B 监理人员岗位考核公示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本标准内部编号: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并明确了岗位评价与考核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的聘任、考核。

国家及行业有新的规定时再行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 28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业知识 professional knowledge

完成监理工作任务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知识。

3.2

专业技能 specialized skill

运用相关知识完成监理工作任务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3.3

专业能力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总和。

3.4

岗位评价Position Evaluation

通过对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专业能力等评价,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任职条件进行测试和评判。

3.5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company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6

监理机构    site supervision team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3.7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监理单位聘任和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8

副总监理工程师  deputy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3.9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4.0

监理员  supervision assistant

由监理单位聘任,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监理工作的人员。

4、基本规定

4.1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经业务培训和岗位评价合格,由监理单位聘任上岗,并颁发岗位证书。

注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业务培训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通过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培训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制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岗位评价、任命由聘任单位自行组织,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制,聘任单位盖章,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备案。

4.2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a)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

b)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c) 诚信、公正、科学,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d) 保守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e) 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4.3岗位工作责任,分为主持、参与、协助三个层次。各层次的工作责任如下:

a)主持—履职人是工作任务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承担人;

b)参与—履职人是工作任务的一般承担人;

c)协助—履职人是工作任务的配合人。

4.4岗位专业知识,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各层次的熟练程度要求如下:

a) 掌握—对专业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知,可以独立对复杂的技术、管理、协调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判断和处理;

b) 熟悉—对专业知识有较全面的认知,可以独立对一般的技术、管理、协调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判断和处理;

c) 了解—对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认知。

4.5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职责执行相关。

4.6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5、专业知识

5.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表1规定的专业知识。

表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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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理员应具备表2规定的专业知识。

表2  监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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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专业技能

6.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表3规定的专业技能。

表3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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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监理员应具备表4规定的专业技能。

表4  监理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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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岗位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聘任还应具备表5规定的条件。

表5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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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价和考核

8.1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岗位聘任,应采取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专业能力和品德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法。

8.2 用人单位宜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行岗位评价,将符合条件并聘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备案、公示。公示内容见附录A。

8.3 用人单位每三年应对已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备案、公示。公示内容见附录B。

8.4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考核合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考核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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