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为契税征税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个人受赠他人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由于房屋赠与没有成交价格,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参照同期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应按受赠房屋缴纳契税。
案例1 受赠普通住房
经公证,甲将一套住房赠送给乙,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此套住房的价格为80万元。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乙以受赠方式承受住房,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的3%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2.4万元。
注:受赠住房,无论是否为普通住房,均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案例2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
甲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给其孙子乙。甲过世后,乙根据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此套住房的价格为80万元。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由于乙不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其取得的房屋产权属于受赠行为,乙按照遗嘱取得的上述住房,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2.4万元。
注:受赠住房,无论是否为普通住房,均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办税流程
标题:个人承受赠与房屋权属契税征税流程。
业务概述:承受赠与房屋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办理部门: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
纳税申报环节: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前。
办理地点:区县税务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除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规定,应提供:
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人);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
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结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申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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