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人民日报  2016-06-15 09:24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目的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据了解,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中国的农村户口到底值多少钱 看完惊呆了

农地均价122万/亩 国土部长宣称选择权给农民

苏杭等热点地区二线楼市降温 成都等非热点二线走高

房价暴涨前成功买房 卖房者有精神病合同判无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绵阳特价房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