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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钱千万别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

登封市消费者援助中心  2016-01-21 09:32

近这些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活跃,相应出现了大量物业管理服务。与此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不断增加,整治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的乱收费问题迫在眉睫。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表现:

1.将本应计入商品房售价成本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以湖北省为例,按照鄂价服〔2005〕165号文件规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初装费应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秭归县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2011年5月1日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的,必须按照规定将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初装费计入房屋销售成本,执行房价“一价清”;2011年5月1日之前销售的房屋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然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在房价外向购房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电力报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配套费。

2.自行增加收费额度

比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商品房成交金额的0.5‰+5元每户的比例,以缴纳印花税的名义向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消费者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的乱收费行为表现:

1.没有经报批自立项目收取物业管理费

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报批,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向住宅小区居民收取电梯运行费、电梯维护费、公共照明费、停车费等费用。

2.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以各种借口擅自提高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3.收取物业管理费后不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按照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应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如住宅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绿化、卫士、治安、代收水电气费、分发邮件和报刊等。在今后的实践中,消费者经常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投诉物业公司只收费不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或只提供部分管理服务。

怎么应对房地产和物业领域的乱收费行为

1.注重法规政策研究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行为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当事人制定的销售政策、规章制度,还是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都具有较高专业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领域涉及法规政策数量非常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关于房地产企业房价之外收取购房配套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等都对该领域的乱收费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必须在调查前期对涉案法律、法规进行搜集和整理,组织开展专项学习,准确定性违法行为。

2.扩大证据的收集范围

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乱收费案件不仅涉及消费者,还常常涉及第三方当事人,例如水电公司、天然气公司、停车公司等,违法当事人和第三方当事人的来往账目、协议、通知等都是案件的重要证据。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后存在顾虑,害怕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不愿配合调查。对此,执法人员必须想方设法打消消费者顾虑,切实做好引导工作,同时教育违法当事人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另外,办案人员在查办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乱收费案件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些其他部门限定指定经营者等滥收费行为,应当一并收集证据作为案件线索,发掘“案中案”。

3.要做好汇报和接访工作

在案件调查期间,办案机关要及时向地方政府主要分管领导汇报案情,取得政府支持,降低办案阻力。针对消费者反复投诉或多次催促办案进度的情况,要积极接访,主动稳定消费者情绪、打消消费者顾虑,以真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方式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赞同。

强化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监管的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行为

要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依托经济户口和点式监管对所有主营、兼营房地产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查处对经纪房屋和服务虚假宣传、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要加强与房管、城建、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监管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办的案件及时抄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形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开发企业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3.要加强普法教育

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举证倒置及过错归责原则的内容,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积极引导物业管理企业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拒绝任何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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