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分为两种:产权停车位、人防停车位。产权停车位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在规划时就已标明。人防停车位,由于建造在人防工程之内,属于国家所有。现在,很多地下停车位都是人防停车位,开发商不过是投资建设,有使用、权罢了。
从法理上讲,地下停车位能否买卖?产权停车位,可以;人防停车位,为了业主考虑,不行。但是,不少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想了歪招:想租人防停车位,可以,但是必须一下子租够70年,这已经相当于“卖”了。
因此,解决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重点不是掰扯地下停车位的归属,而是政府应该尽快立法,让停车位发挥大的公共效用。
现在,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剧增,停车位日益稀缺,一旦调配失当,城市将变成一个巨大的停车场,然后引发各种公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停车位建设、租卖等行为已经具备了公共性,需要政府之手引导,甚至介入。
对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国家并无明文规定,这就给了地方自主探索的空间。比如山东省在2009年就出台物业管理条例,专门就车库做出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去年,湖北省拟定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对小区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否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高可罚15万元。
对比而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1年,已经非常后了,尽管经修正,仍不够用。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不仅让大量停车位闲置,造成浪费,更是让业主、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影响了社会稳定,政府是应该及时“灭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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