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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阳台改房间出租高罚3万元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北京 晨报  2015-10-27 09:13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显示,以后,出租人将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改为居住空间出租,高可罚3万元。

据广州市住建委介绍,此法规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条例所指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渠道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已开通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未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经规划部门审 核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能够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能够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于违反 以上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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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阳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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