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全面保障,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对于其他行业,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较多,工伤风险高,因此农民工工伤维权事件多发。为破解建筑行业农民工“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等问题,《通知》规定,对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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