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起火殃及邻居,该不该赔?近,高新区法院受理并调解处理了这起案件。
去年9月4日下午4时许,高新区居民陈某自建的住宅楼第六层室内起火,大火从后窗窜出,侵害了邻居黄某福六、七层轻钢结构装饰房屋,尽管消防官兵很快扑灭了大火,但仍给黄某福造成4600余元的财产损失。
事后黄某福认为,这是典型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陈某应当赔偿自己财产损失,但陈某以火灾不是自身操作不当引发,自己受损也严重,没有赔偿能力,不愿赔偿。
2015年1月8日,经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调解,由陈某在同年4月30日前,支付黄某福火灾补偿款1000元,但陈某到期未履行。
今年6月1日,黄某福将陈某告上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对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负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中主持双方调解认为,相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方民事侵权责任并提出侵权赔偿。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黄某福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反复调解,陈某与黄某福在6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由陈某在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黄某福财产损失赔偿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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