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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官方发文 购房者购房时对房屋情况有知情权

成都日报  2015-06-05 09:32

前不久,我省工商局发布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5年7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为进一步促使公众对该合同示范文本的了解,全面推行示范文本,6月4日,四川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对文本进行了解读。据了解,从下月开始,四川省也将分片区对开发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合同培训工作。

据省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四川省及成都市工商部门接到的合同纠纷中,60%左右均与商品房购买有关,而这当中绝大部分又是发生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新制定的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进行了有效衔接,保障了买卖双方权益,弥补了各行业自己制定合同的不足。四川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管是老楼盘买卖还是新楼盘买卖,2015年7月1日起都应按照新的示范文本规定来执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实际状况

增加“车位”选项

文本共分为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四个部分。为使合同当事人便于查看、免于前后翻阅,新的示范文本还采取了与以往示范文本不同的文本结构,不以“行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划分章节,而是以交易行为为主轴,把交易行为的各组成部分设计形成独立章节,在设定义务的条款后紧随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结合现实买卖情况,之前示范文本中没有的,新文本中予以补充。在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第四条“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二)款对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实践中很多车位买卖并不另行起草合同,而是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第七条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因商品房权利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对购房人利益的有力保障。

示范文本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商品房交付是一个复杂的行为,也是当事人纠纷高发的环节。在文本第六章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中,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设施设备”中,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六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进而避免了过去由于约定不明,部分重复收取开通费用的情形;此外,第十八条第(五)款“修复”中,考虑到屋面开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轻重不同,需修复的时间也长短不同,对不同质量问题的修复时间进行分开约定,避免可能导致卖房人按照严重问题填写长时间、反而不利于购房者接收房屋的情形发生,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买了房子入住后才发现家旁边就是大型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设施,购房者往往叫苦不迭,后悔没彻底了解房屋环境。新的示范文本中也以列举方式约定了出卖人需向购房者告知的房屋周边不利因素,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此外,合同中还增加了“出卖人保持网上签约文本与实际签约文本内容一致”的义务,避免出现“阴阳合同”规避监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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