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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行为是否视为对抵押权的放弃

房观察  2015-04-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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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下称“开发贷银行”)融资。为实现贷款清偿的目的,在开发商出售前述已抵押在建工程对应物业(下称“抵押物业”)前,开发贷银行会出具同意出售该抵押物业的函件(下称“《同意函》”)。在取得该《同意函》后,开发商如将抵押物业中的一套商品房(下称“商品房”)销售给用于居住的买房人(下称“买房人”),并签署相应的买卖合同,买房人在该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此时开发商未向开发贷银行偿还任何贷款。前述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有权就该商品房优先受偿?

对于前述问题,有人认为,开发贷银行在出具《同意函》时,即视为其放弃对商品房的优先受偿权,因而开发贷银行无优先受偿权。本人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开发贷银行在《同意函》中仅表明其同意转让商品房的意思,未表示要放弃相应的抵押权。另外,从常理来看,开发贷银行同意商品房转让的目的为,在开发商收到房款后,能偿还贷款。如相应的贷款未偿还,定不会放弃相应的抵押权。从前述两方面来看,从《同意函》得出开发贷银行放弃商品房抵押权的结论较牵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1]、第2条[2]的规定可知,开发商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已就商品房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该规定仅规定,在抵押权人与以消费为目的的购房者就商品房出现权利冲突时,购房者的权利优先,未规定此时抵押权人抵押权消失。另外,前述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7条[3]规定的任何一种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因而,本人认为,在前述情形中,开发贷银行的抵押权并未消失,只是该权利相对于买房人而言,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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